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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具体执行案件处理。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研究解决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需偿债资金,及时作出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三、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健全执行联动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执行突出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应当加快信息数据归集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定向询价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限制出境、查扣车辆和查找被执行人,有效处置暴力抗拒执行案件。
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推行律师调查令,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四、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司法拘留难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难及起诉难等问题。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体作用,构建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强制措施,公正高效办理执行案件。加强涉民生案件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强化执行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切实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七、新闻媒体应当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对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抗拒、阻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或者提出有关处分建议。领导干部干预、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
一、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诚信广西建设,更好地服务保障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办案,不得要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处理执行案件。二、全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深化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定期研究、专项督导、考核考评等工作制度,有效破解执行难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推动涉政府机关案件有效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加快推进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通信、金融等单位的信息数据归集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广西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依法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的信息数据,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查控网络化、自动化。社会治理、综治信息部门应当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行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中查找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工作,协助处置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三、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机制,强化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探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履职保障和教育培训,增强执行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执行公开和内部监督,提供便捷、高效的执行服务,坚决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建立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制度,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推行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提出有关处分建议;对干预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执行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记录和通报。四、加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实行诉源治理,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支持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自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依法引导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实施执行转破产,畅通被执行企业进入司法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探索建立救助新机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效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问题。
大邑法院怎样破解老工伤执行难?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费的。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单位不支付的,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如果判决后,单位还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