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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中国基层治理的意义
树立党建引领大导向。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的领导。无论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还是推进省域治理,都始终要强化党的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每一个文件的出台,每一次的试点探索,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都必须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让基层治理的探索实践取得更好成效,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用好深化改革关键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要用好改革的思路和办法。从资源整合,到机制保障,从制度完善,到活力激发等,要全面激荡基层治理的动力活力。越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的关键时刻,越是要用好改革关键招,越是要大胆改革,大胆创新,通过探索实践来释放强大的发展动力。
人民至上 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人民至上体现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把坚持人民至上体现在让群众得实惠中。
党的领导干部要站在党性原则的立场上,切实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使各项决策和工作更好地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切实解决好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扩展资料:
把坚持人民至上体现在让群众得实惠中。领导干部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就要以真情真心对待群众,在群众最盼上送温暖、最急上见真情、最怨上化矛盾、最烦上解忧愁。
现实中,有的同志不深入基层,坐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有的同志热衷于浮在上面,情况不明,导致工作失误;有的同志热衷于迎来送往的事务性工作,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
人民至上的理解是什么?
理解如下: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决定力量,决定了我们必须植根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
中国共产党因人民而生、为人民而兴。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回望来时路,正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才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重要意义:
坚持人民至上,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凝聚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进力量。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党员干部有责任有义务担起时代重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从群众反映的最普遍、最现实、最棘手的问题抓起,俯下身子、迈开双脚,找准切口,靶向发力,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
要练就一身“硬”本领,以“功成必定有我”的干劲、“不达目的决不收兵”的执着,深入基层“第一线”,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牢牢守护民心、守住江山。